(2024.04.11第十四届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推动学校教职工业余文化和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加强对各类教职工协会的规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特修订《山东师范大学教职工协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与原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国工会十八大精神,丰富教职工业余生活,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构建和谐校园,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条 各教职工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需按照“协会活动要为教职工服务、为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学校中心工作服务和有利于教职工身心健康、有利于提高教职工队伍素质、有利于调动教职工积极因素”的原则,管理好协会组织,开展好协会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以协会名义从事超出协会章程范围的活动,不得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
第二章 协会性质
第三条 协会是在学校工会(妇委会)具体指导下,由具有共同兴趣爱好的教职工以自愿参加、自主组织、自我管理为原则成立的,具有固定章程的非盈利性校内群众性文体活动组织。同一性质或同一名称的协会,全校只设置一个。任何协会不能成为校外组织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凡承认协会章程、愿意缴纳会费、服从协会领导、积极参与活动的学校教职工,均可申请加入协会组织,成为协会会员。
第五条 要求加入各协会的会员,必须经各协会批准,从批准之日起取得会籍,以会员身份参与协会活动。协会会员有根据个人情况退出协会的自由。
第三章 协会成立
第六条 申请成立协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起人应为我校教职工,发起人一般不少于3人,会员人数不得少于20人;
(二)有协会名称和健全的管理机构;
(三)有协会章程;章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协会名称、协会成立的宗旨和目的、协会的活动范围、活动方式和活动场所、会员资格及管理办法、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管理机构及职责、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四)有开展活动的基本条件和年度活动计划。
第七条 协会一般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会员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协会活动原则上由正副会长和秘书长集体研究决定,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协会正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乐于奉献;
(二)在本协会活动领域内有一定特长和影响;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60岁以下;
(四)有制定活动计划、组织活动的能力。
第八条 协会主要负责人变动或会员有1/3发生变化时,协会应当重新换届选举。
第九条 教职工申请成立新协会或协会换届选举时,均需向校工会(妇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递交协会章程、协会组织和成员名单,经审核同意备案后,方可以协会名义开展活动。
第四章 协会活动
第十条 各协会应根据本协会特点和会员意见,年初制定年度活动计划,年终做好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协会负责人要加强协会管理,开展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指导思想与原则,通过开展积极向上、健康有益、不带宗教色彩,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当代中国主流意识形态要求的活动,团结、吸引和教育教职工,促进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校园建设。
第十二条 各协会应积极鼓励和争取中青年骨干教职工入会并参加活动,保持协会的生机和活力。在开展活动时应注重教职工参与的群众性和广泛性。
第十三条 各协会开展活动要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做好安全保障等措施。
第十四条 各协会应积极协助校工会(妇委会)组织开展全校性文体赛事活动,原则上每两年至少1次。牵头组队代表学校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全省高校赛事活动,主动对接参与省直机关和兄弟校院同类协会赛事活动,积极展示学校教职工的风采,为学校争光。
第十五条 各协会开展活动需提前向校工会(妇委会)报告,经过批准方可开展活动。报告的内容有:时间地点、内容规模、经费预算与组织领导等。
第五章 协会经费
第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校工会(妇委会)视各协会规模、每年活动组织情况,给予基本运行经费预算;
(二)协会组织校级大型活动所需经费,由协会列出专项预算报告,校工会(妇委会)另行拨付;
(三)协会会员会费(视协会具体情况而定);
(四)来自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等各方面的捐助与赞助费。
第十七条 经费使用与监督
(一)协会经费使用的范围主要是:协会开展校内活动的必要开支、参加校外比赛的必要开支和表彰奖励开支等。
(二)经费开支需符合《山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和学校财务规定,坚决杜绝滥用、乱用和为个人谋利益现象。
(三)协会收取的会费和接受的捐助、赞助费,需两人以上专人管理,收支账目清晰,每年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接收校工会(妇委会)和会员的监督。
(四)从工会(妇委会)相关经费中列支的费用,费用支出后凭正式发票,由协会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并注明用途后,到校工会(妇委会)报销。
第六章 协会管理
第十八条 经审批成立的协会由校工会(妇委会)负责指导,各协会依据各自的章程和活动计划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并接受校工会(妇委会)监督。
第十九条 校工会(妇委会)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接受协会申报登记,对申请协会进行审批并备案;
(二)对协会实施年度检查、审核和考评;
(三)指导协会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违背章程行为予以纠正;
(四)为协会开展的大型活动提供支持;
(五)负责协会参加校外活动的审批工作。
第二十条 协会应及时向校工会(妇委会)上报活动信息,每年年终向校工会(妇委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年度工作计划,校工会(妇委会)将依据各协会上报活动信息和协会年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协会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一条 协会如有下列违规行为的,校工会(妇委会)有权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取消经费支持、限期停止活动和撤销登记的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成立的;
(二)超出章程的宗旨和范围开展活动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未经报备批准,以“山东师范大学协会”名义参加校外活动的;
(五)从事非法盈利性经营活动的;
(六)经费管理混乱的;
(七)全年不开展任何活动的;
(八)不按本规定执行,长期管理混乱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等不规范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校工会(妇委会)负责解释说明。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修订公布之日起施行。